关于将大骨节病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住院和特殊慢性病报销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03浏览次数(15416)
各相关科室:
现将宝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宝卫体改发【2018】454号关于将大骨节病纳入城乡居名医保(新农合)住院和特殊慢性病报销范围的通知予以下发,请大家遵照执行并做给患者做好政策宣教。
一、保障原则
按照现有城乡居民(新农合)慢性病管理政策,将大骨节病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范围,需要住院治疗的纳入住院管理按比例报销。
二、保障对象
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患有Ⅱ、Ⅲ度大骨节病的人员;
三、报销标准
1、住院报销标准:Ⅱ、Ⅲ度大骨节病患者需要手术住院治疗的,执行同级医院起付线、报销比例(三级医院起付线1500元,报销比例62%);
2、门诊报销标准:Ⅱ、Ⅲ度大骨节病患者,执行年度限额凭票报销,报销比例70%,每人每年限额470元;
3、建档立卡贫困患者:报销年度封顶线较普通人口提高20个百分点。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