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工伤保险住院医疗服务须知
一、工伤职工住院登记规定:
1、工伤患者首次住院须持住院证,单位介绍信、《工伤事故登记表》、本人身份证、三日内到住院部一楼结算处办理登记手续,从登记之日起执行工伤保险住院管理规定,住院费用由个人或单位全额垫付。未办理登记前使用的自费药品由单位或个人承担。
2、工伤患者二次住院须持工伤认定书、工伤二次住院申请表(单位盖章)、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住院证、工伤首次住院病案首页及时到住院部一楼结算处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3、工伤患者旧病复发住院治疗须持工伤等级鉴定书、工伤旧病复发住院申请表(单位盖章)、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住院证、工伤首次住院病案首页到医保工伤科办理资格审核登记手续。
二、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1、办理工伤登记后,工伤患者住院用药严格执行2010版《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超出药品目录范围的、与伤情无关的药品,工伤保险不予支付,如工伤患者及所在单位要求使用《目录》外药品(自费药),需经治医师填写工伤保险住院自费药品审批单一式两份,经本人或单位领导签名认可,科主任、医保工伤科审核后方何使用。
2、工伤患者住院用药,经治医师应严格掌握适应症,因伤用药,低档药能治病的不得使用中、高档药品。
3、工伤患者住院用药审批同医保用药审批程序,未经医保工伤科审核的药品出院时拒绝结算。
三、特殊检查(治疗)管理规定:
1、工伤患者住院期间所做检查(治疗),经治医师应根据伤情确定检查项目,不得重复检查;百元以上检查(治疗)须经医保工伤科审核方可检查,阳性率达到75%以上。
2、与工伤无关的检查(治疗),工伤保险处不予支付,如本人要求检查、治疗等项目应签名认可,其费用自付。
四、特殊材料使用管理规定:
1、工伤患者住院需使用国产及中、高档进口特殊材料,经治医师应根据伤情首选国产材料并填写工伤住院特殊材料审批单一式两份,经本人签名认可,科主任同意、医保工伤科、业务院长审批后方可施实,未经审批出院时不予结算。
2、不优先选用国产同类产品,故意滥用价格昂贵的进口材料、非工伤部位使用材料,工伤保险处拒绝支付。如患者或单位要求使用其费用自理。
五、工伤保险处不予支付费用项目:
(一)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1、认定工伤,但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医疗费;
2、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3、不属于因工伤引起的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
4、冒名顶替、挂床的,不符合住院条件以及已通知出院而拒绝出院的费用;
5、定点医疗机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的费用;
6、未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工伤事故医疗登记的医疗费用;
7、未经批准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费用;
8、超出工伤医疗药品目录外药品费用,超范围的检查费用,超标准的服务费用;
9、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治疗项目、生活服务项目费用;
10、出国、出境的治疗费用;
11、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二)工伤保险基金拒付项目:
1、免疫因子检查;
2、四肢外伤拒付检查项目:肺、肝、肾功能特殊检查;内脏器官CT、超声检查、肾造影、胃肠镜检查;需输血患者的凝血因子检查;其它非工伤部位检查。
3、内置材料拒付项目:非工伤部位;不优先使用国产同类产品,故意滥用价格昴贵的进口材料。
4、住院拒付项目:超过住院床位费标准的费用;超过伤情需要的护理等级费用;超过伤情救治需要的监护费用;未经审批的检查(治疗、材料)费用。
5、治疗拒付项目:非工伤疾病治疗;非烧伤部位的美容类治疗;非工伤伤情所必须的其它治疗项目。
六、工伤出院带药管理规定:
1、出院带药限2010版《药品目录》以内药品,与本次外伤住院有关的主要治疗药品。
2、限带4个品种口服药品,不超过15天量。需长期服药者应办理工伤职工门诊医疗审批手续。
3、严禁超量带药、与本次外伤住院无关药品。
4、不准带检查(治疗)项目出院。
七、工伤职工伙食补助标准:
从2015年7月1日起,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内住院(康复)治疗的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经批准到统筹地区外就医(康复)、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