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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调整

发布日期:2019-11-11浏览次数(10314)

我市对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从201981日起执行(以入院时间为准)。

    一、将全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起付线调整为10000元,对于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在大病保险报销时,只负担一次起付线,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不再累计计算。

    将全市参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低保对象,民政部门认定的参保城镇特困人员、城镇低保对象、城乡低收入救助对象大病医疗保险起付线统一调整为5000元,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医疗保险封顶线。

    二、对全市城乡参保居民,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进行调整,分段按比例报销,具体报销比例为:住院自付合规费用1万元以上到3万元以下按60%比例予以报销;住院自付合规费用3万元(含3万元)以上到10万元以下按70%比例予以报销;住院自付合规费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按75%比例予以报销。年度个人累计报销补助封顶线维持原30万元标准不变。

    对全市参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低保对象,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每段比普通人口提高5个百分点,分段按比例报销,具体报销比例为:住院自付合规费用0.5万元以上到3万元以下按65%比例予以报销;住院自付合规费用3万元(含3万元)以上到10万元以下按75%比例予以报销;住院自付合规费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按80%比例予以报销。同时,取消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度个人累计报销补助封顶线。

    三对单次住院未达到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标准,但年内2次或多次住院累计自付费用达到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参保居民,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不再集中到次年第一季度内报销,实行即时累计结算,分段按比例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