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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居民少儿医保就医指南

发布日期:2017-07-26浏览次数(10502)

1、参保职工(居民)办理住院手续时应主动出示本人〈身份证〉、〈医保证〉、〈医保IC卡〉,县(区)医保患者须持〈身份证〉、〈医保证〉及县(区)医保中心开具的〈转诊单〉;离休干部持〈医疗证〉。“低保户”、“三无户”患者并携带证件及账户存折,三日内(节假日顺延)到住院部一楼医保审核窗口办理登记审核手续。

2、外伤住院患者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需本单位出据外伤证明、并注明受伤时间、地点、原因、受伤部位等,情况属实者单位(社区)领导签名盖章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3、参保职工(居民)患者出院后15天内不得以同一病种再次住院。

4、参保职工(居民)住院严禁冒名顶替、小病大养、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5、所患疾病已治愈,慢性病已好转不出院者,自经治医师通知出院之日起,一切费用自理。


以上为2010年7月1日起政策要求,如若变动、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