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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发布日期:2017-07-26浏览次数(15045)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

凡户口在宝鸡地区的常住农业人口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基金用途和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新农合基金2012年按参合居民每人每年300元标准筹集,其中各级财政补助250元,参合居民个人缴纳50元。参合居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合,重新参合的须收取中断期间个人应缴的参合费用。2012年新农合基金全部为统筹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科学管理,规范运行,相对统一;公平补偿,逐步提高,参合收益。

统筹基金=风险基金+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大病统筹基金。

三、补偿模式

全市统一为:住院补偿+门诊补偿(含特殊慢性病)+大病补偿

四、住院管理及补偿

(一)起付线标准(门槛费):参合患者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医院起付线为1000元,14岁以下儿童起付线为500元。

(二)补偿比例:全市三级医院统一为纳入补偿范围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55%补偿(其中金台、渭滨、陈仓三区按50%执行)。符合农合政策的住院费用单次超过3万元进入大病救助,其中3—13万元住院费用部分按85%比例予以报销,13万元以上住院费用部分按90%比例予以报销,年封顶线为30万元。

(三)新农合基金报销范围:参合患者在市级定点医院住院,符合规定的药品费、检查费、化验费、影像诊断费、手术费、材料费、普通床位费、综合处置费等费用均按规定的标准和比例报销。

(四)药品使用规定:

1、关于药品目录:二级以上定点医院使用《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目录》内药品费用全部纳入按比例补偿;儿科符合临床需要的药品不受目录限制,全部纳入补偿范围。限工伤、生育用药,农合患者使用不予补偿。

2、药品费用比例:药品费用不得超过总住院费用的38%;单个患者全自费药品不得超过住院总药品费用的10%,超出部分由科室责任医师承担。

(五)医用特殊材料使用:患者单次住院期间,其医用材料费用累计在2000元以内的(含2000元),全部纳入按比例补偿;高于2000元的,累计费用的60%纳入按比例补偿,其余由患者自付。

(六)大型医疗检查(百元)以上需患者或家属签名并经医院农合科审批后方可检查,检查阳性率不低于75%。

(七)关于床位费。每人每天床位费20元(含20元)以下全部纳入按比例报销,超出部分患者个人自付。

(八)关于输血费和患者出院带药量:参合患者输血费全部纳入按比例补偿。患者出院时,带药量不得超过3日量,所带药品费用纳入住院补偿。

(九)参合患者因伤住院,由首诊医师和医院农合科审核,无第三方责任的予以补偿;有第三方责任的不予补偿;界定不清的,由县区农合办进行调查确认,并在乡村两级公示,三个月内予以办理。

(十)参合居民本人因患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精神病,一年内多次在同一定点医院住院,只扣除一次起付线进行补偿。

(十一)新生儿可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住院补偿,补偿费用与参合母亲分别结算,执行相应标准,并随母亲列入封顶线之内,补偿只包括诊疗、检查、药品等基本医疗费用,其它费用不予补偿。享受时间从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下年度必须以家庭成员身份参加新农合。

五、城乡“低保户”、“五保户”救助标准

(一)城乡“低保户”在享受基本医疗报销和大病救助政策后,剩余住院费用部分由社会医疗救助按90%比例予以报销。

(二)农村五保户(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能力的)在享受基本医疗报销和大病救助政策后,剩余住院费用部分由社会医疗救助全额予以补助。

六、全市统一的43种单病种住院费用定额中,均不包括临床需要的输血费。患者按单病种住院治疗需要输血的,输血费用统一按75%进行补偿,另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