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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基金不予报销的项目

发布日期:2017-07-26浏览次数(10958)

1、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打架致伤、自杀、自残、服毒、犯罪行为、酗酒、受雇佣致伤、性病及戒毒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

2、器官移植的各种器官源或组织源、近视眼矫正手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等辅助性治疗项目以及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

3、不孕不育症及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4、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费用。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的一切费用。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疗及保健材料。

5、病人自用的按摩、理疗器具及磁疗用品费用,如磁疗胸罩、磁疗背心、降压仪表;病人自用诊治材料和器具费用,如注射器、体温计、药枕、助听器、胃托、子宫托、护膝等。

6、治疗期间,凡与疾病无关的医疗费、处方与诊断不符合的药品费、不合理的检查费,无医嘱的药品费、治疗费、检查费,病员自购药品费。

7、就医产生的交通费、空调费、挂号费、伙食费、损害公物赔偿费、押瓶费、电炉费、电话费、电冰箱费、急救车费、院外会诊费、点名和预约(检查、治疗)费、超标准床位费等。

8、各种咨询费、家庭病床的医药费用。

9、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责任人承担的医药费用。

10、特大自然灾害发生的疾病,新农合基金无力承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