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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城镇职工医保 《门诊特殊慢性病》审批流程

发布日期:2018-05-19浏览次数(16667)

一、审批程序

(一)七种慢病办理流程

由患者本人提出申请,持诊断证明、近三年内的住院病历(复印件、但必须由医院的病案室、医保科盖章确认)、社保卡、身份证、1张2寸免冠彩照等资料,单位统一收集后报送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初审,对符合条件者,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集中安排体检,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对符合待遇人员发放“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登记表”,患者持登记表由二级及以上医院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用药方案,医院医保科审核盖章后报送   主管部门审批登记。

(二)十二种慢病办理流程

患者提供资料(同前七种病),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持《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登记表》,由三甲医院副主任以上专家制定治疗方案、用药范围及疗程,医院医保科审核盖章后上报主管部门审批登记。

二、报销流程

患者在指定医院门诊就诊后持医生开具的医保专用处方、门诊发票(定点药店机制发票)、《门诊慢病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或社保卡、个人或单位银行账户等资料进行报销。

三、报销时间

七种病为每半年报一次;十二种病每季度报一次;当年处方发票只能在当年报销,跨年报销延迟到第二年的2月底,过期不予报销。

四、不予报销费用

1、住院期间产生的慢病门诊医疗费用;

2、资料不全,与该病无关的费用;

3、所开处方与发票不一致的不予报销;

4、在门诊使用医保卡支付的费用不予报销。

5、一个年度内累计报销(含住院费用)超过医保支付最高限额13万。

五、城镇职工门诊透析结算政策

    1、材料费(透析器、血路管):报销40%,个人负担60%。

2、药品费(重组人促红素、氯化钠、低分子肝素钠):报销90%,个人负担10%。

3、治疗费(透析):报销90%,个人负担10%。

静脉输液、静脉注射、肌肉注射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