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发布日期:2018-05-19浏览次数(11092)
根据宝市人社发【2014】33号文件通知,对我市城镇职工大病报销政策调整如下: 一、救助标准:
参保患者单次或一个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超过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13万元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由职工大病互助基金支付90%。
二、报销比例:
1、大病互助基金支付后,个人年负担累计仍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大病互助基金在次年第一季度内再次按比例分段予以支付,具体比例为:
费用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按60%比例支付。
费用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按70%比例支付。
费用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按90%比例支付。
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基金支付封顶线为30万元。
2、对当年年底入院,次年第一季度内出院死亡的患者,纳入当年职工大病互助基金累计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