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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发布日期:2018-05-19浏览次数(10413)


(一)保险对象

凡在本市范围内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保(含儿童、学生医保)的患者。

(二)报销范围

    城乡参保、参合居民住院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合规费用达到0.8万元以上部分,进入大病医疗保险。

(三)起付线

1、普通人员:大病起付线统一为0.8万元;

2农村参合贫困人口(含农村特困户、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统一为3000元;

3、城镇特困人员(“三无”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起付线为4000元;

(四)报销比例

1、城乡居民患者因病住院,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费用0.8万元-3万元以下报销50%;3万元(含3万元)以上到10万元以下报销70%;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90%;年度个人累计报销封顶线为30万元;

2、农村参合贫困人口(含农村特困户、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一个年度内住院的,经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滚动达起付线(3000元)以上部分(年内只减一次起付线)按以上比例分段报销;年度个人累计报销封顶线为30万元;

 3、城镇特困人员(“三无”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实行即时累计报销(一个年度只扣一次起付线),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滚动达起付线(4000元)以上部分按比例分段报销;年度个人累计报销封顶线为30万元;

 4、对患有11种大病(儿童先天性心脏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儿童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的城镇/农村贫困人员(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在现行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报付;

5、未经转诊自行在上一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大病报销比例在原规定基础上降低10%;因意外伤害住院,有第三方责任的,大病医疗保险不予报销;无第三方责任的,大病报销比例在原规定基础上降低20%;

(五)、结算流程

患者出院时持住院押金票、在结算窗口实施“一站式”报销,只需结清个人承担部分即可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