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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基本医疗保险《分级转诊制度》

发布日期:2018-05-19浏览次数(10738)

一、分级诊疗概念

是指依据疾病的轻重缓急和治疗难易程度,由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按照疾病病种类型和病情变化情况进行诊疗或转诊,确保患者得到及时、适宜治疗的医疗服务模式。

二、双向转诊原则

按照一级、二级、三级、省级定点医院顺序进行逐级技术转诊。

三、特殊人群住院转诊

下列三类特殊情况不受转诊限制:一是孕产妇、5周岁以下儿童、65周岁以上老人;二是长期在外居住、打工的患者(必须提供工作单位、社区、学校及当地派出所等长期居住地证明等相关资料);三是急诊、危重、术后复诊、精神类疾病、急性重大传染病、恶性肿瘤等患者在基层不具备住院诊治条件的。

四、转诊程序

1、向上转诊:目前我院医保患者不具备转诊资质,农合患者由于我院技术、设备限制或其他原因不能诊治、新发传染病人等患者,由主治医师填写《新农合住院技术转诊(上转)审批单》,经科主任签字同意后报医教部审批盖章方可上转,转诊率≤5%;

2、向下转诊:各种危重症患者经救治后病情稳定需长期康复治疗,可征得患者同意后填写(下转)审批单(流程同上转程序)转下级医院继续治疗,转诊率≥3%;

五、补偿规定

1、患者持有转诊单(农合患者:市域内二级公立医院住院)、出院结算单复印件,逐级转诊至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出院结算时只收取两级医院起付线差额部分,未持有住院转诊手续的不予执行此规定;

2、患者应持转诊单而未持有者,补偿比例在规定的同级定点医院补偿标准基础上降低30个百分点后进行结算。